索引号:004305186/2020-67033,成文日期:1607529600,效力状态:有效。

      2020年10月1日起,我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935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都为每人每760元。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全护理每人每月640元、半护理每人每月320元、全自理每人每月200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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