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8月1日讯 日前,青州法院公开审理两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4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青州市万红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洪福花海景观有限公司门口时,与同向行驶的樊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事故致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经青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20.7mg/100ml,属醉酒驾驶。

2023年6月2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青州市银杏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君子兰路口左转弯向南行驶时,与王某某逆向停放在君子兰路西侧的小型越野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至两车受损。经青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被告人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29.5mg/100ml,属醉酒驾驶。

青州法院对该两案作出判决,综合两名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两名被告人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各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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